强化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山东瞄准这个全链条管理机制!


发布时间:2023-02-10 14:07:09 浏览量:

      “2024年6月底前,完成黄河流域、南四湖流域入河排污口及全海域入海排污口整治任务。2025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全省入河排污口整治,建成法规体系比较完备、技术体系比较科学、管理体系比较高效的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体系,锚定‘走在前、开新局’,服务和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这是山东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的《山东省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中提出的目标。

《工作方案》指出,建立健全入河入海排污口动态排查、规范整治、科学监管和全方位保障的长效管理机制,实现“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链条管理,不断提升全省水环境质量和治理能力。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党组书记、厅长侯翠荣对记者说:“入河入海排污口一头连着河湖库海,一头连着生产生活,是打通岸上和水里、陆地和海洋的关键环节。省生态环境厅将会同省有关部门,指导各市切实抓好《工作方案》落实,有效管控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实现‘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链条管理,推动流域海域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助力全面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

开展排查溯源,实施分类整治

《工作方案》指出,开展动态排查。各市在前期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溯源的基础上,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对辖区内排污口进行地毯式排查,全面摸清行政区域内的排污口底数,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实现排污口排查全域覆盖和新增排污口动态清零。

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专员罗辉指出,各市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组织开展溯源分析,逐一确认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县级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作为责任主体;涉及跨市、县且无法协商一致的,由其共同上级政府或政府指定的部门确认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任务。

《工作方案》提出,明确排污口分类。以法定海岸线为边界,向海一侧排放污水的口门为入海排污口,向陆一侧排放污水的口门为入河排污口。根据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及排放特征,将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4种类型。省生态环境厅指导各市完成现有排污口分类更新,并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排污口类型。

各市要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以治污截污为重点,稳妥推进整治工作,实现排污口数量压减、布局优化、设置规范。排污口整治应结合城市排水“两个清零、一个提标”、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及流域(海域)环境综合治理等工作统筹开展。建立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通过依法取缔、清理合并和规范整治,形成需保留的排污口清单。

规范审批备案,加强监督管理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总工程师赵辉指出,《工作方案》明确了深入开展排污口排查溯源、实施排污口分类整治、加强排污口监督管理等“三大类”“十小项”重点任务,创新提出了开展小清河流域排污口监测监控试点等一系列任务举措,实现入河入海排污口“查、测、溯、治、管”全覆盖。

《工作方案》提出,合理规划布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应满足水功能区划要求;污水应就近入河,减少长距离输送,充分利用排污口出水为河道补源;在感潮河段设置排污口的,应同时考虑对河流和近岸海域水质的影响。入海排污口设置应符合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严格限制工业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设置入海排污口。

工矿企业、工业和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除生态环境部相关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批的入河排污口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审批的建设项目、存在市际争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原则上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市、县级入河排污口审批部门依法依规对国家和省级审批权限外的其他入河排污口新、改、扩建进行审批,及时为符合条件的排污单位补办入河排污口手续,并将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纳入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依法依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应征求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管道、排水等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依法依规将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报流域管理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入海排污口的设置实行备案制,由属地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对新、改、扩建入海排污口实施备案管理。

《工作方案》指出,强化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有监督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加强排污口日常监督管理,充分发挥河湖长制、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机制以及地方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机制作用,统筹推进相关工作。要建立健全“市县自查、省级核查”的排污口现场检查机制,各市、县(市、区)制定年度计划,定期开展自查;省级通过部门联合、交叉互查、双随机等方式开展现场核查,重点检查排污口排查整治进展和设置审批备案情况。

生态环境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开展监测。对工业园区等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应在排水汇入排污通道(管线)前安装必要的监测计量设施,便于分清责任。开展小清河流域排污口监测监控试点,探索推动在入河湖排污口处加装水质、流量监测和视频监控设施。

加强排污口日常监督执法,充分发挥生态环境联勤联动执法机制作用,严厉打击偷排直排、超标排污、私设排污口等违法行为。建立排污口超标溯源联动机制,发现排污口超标的,开展溯源分析,锁定超标污染源,填补排污单位到排污口之间的监管空白区。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水生态环境处处长郭琦说,《工作方案》提出推动建立省级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打造“身份证式”排污口管理模式,实行排污口二维码信息化管理,并与国家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互联互通,实现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核备案、日常监督管理等信息的动态管理。各级生态环境、水利部门要加强信息资源共享,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落实资金保障,严格责任追究

《工作方案》指出,各市、县(市、区)政府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切实做好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各市政府按照生态环境部和水利部有关工作要求,尽快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及监管等各项工作。省有关部门要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督促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

各市、县(市、区)政府应将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市可结合实际,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并充分利用中央或省级生态环境领域相关资金支持排污口整治工作。

《工作方案》提出,建立激励问责机制,将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作为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重要内容。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视情采取约谈、通报、预警、限批等手段,督促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主体责任。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开设排污口整治及管理工作专栏,展示工作成果,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利用“随手拍”、有奖举报等群众监督机制,发挥环保公益组织作用,构建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水生态环境保护大格局。

山东省生态环境规划研究院院长谢刚说,《工作方案》的发布,将有力支撑山东省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通过建立健全入河入海排污口动态排查、规范整治、科学监管和全方位保障的长效管理机制,有效管控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实现排污口全链条管理,不断提升全省水环境质量和治理能力,助力全面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

来源:中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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